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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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后财产分割不公而产生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状

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状1

原告:某某,女,生于xxx年4月 日,汉族,无业,身份证号码是1xxxxxxxxxxxxxxxx,暂住北京市昌平区。

电话:111111111111111

被告:赵欧某,男,生于xxx 年11月2x日,汉族,身份证号码是11x224xxxxx2,住北京市大兴区x号。

电话:xxxxxxxxxxx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xxxxxxxxx1xx2室的房产拥有三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xx4年 月 日结婚,于2x 年 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赵 ,后双方于2x1 年 月13日经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在所居住院落宅基地的基础上,出资参与了宅院里走廊的新建工程。后来,因大兴黄村七街及核心区土地开发项目涉及住宅房屋拆迁事宜,被告赵 及其父亲赵 二人私自代表全体家庭成员,分别与相关单位共计签订了三份拆迁补偿协议及三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其中,被告于2xx9年 月xx29日、5月2日依次与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各一份,于2xxxxxx年5月2日与北京兴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作为买受人购得北京市大兴区xxxxxxxx室房产一套,此房系原被告双方共同到现场选定。现该房已经完全交付被告。双方离婚时,有些事项已经处理完毕,但该房产当时因条件不具备未予处理。

原告认为:自己作为拆迁前被告方的家庭成员,依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权利。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大大节省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可以追认被告父子以分户形式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原告在被告家中势单力薄,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方面已经作出了较大让步,也没有得到应该享有的工程配合奖、周转费、物业管理补贴等相关权益,但是关于上述房产的合法权益不容剥夺!原告现在单身漂泊在外,特请人民法院确认自己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xx室的房产拥有三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以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

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代理律师:刘xx xxxxxxxxxxxxx

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状2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离婚时遗漏的共同财产;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个子女,长子(女)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次子(女)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感情一直很好,____年原告被查出身患______疾病接受手术治疗后,被告多次提出与原告离婚,向原告许诺离婚后会积极照顾其生活并为其出资治疗疾病。原告在苦苦规劝无效的情况下,无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跟随被告到____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因当时情况紧急,加之原告身心交瘁、极度绝望,没有注意到被告让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遗漏了对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被告离婚时所遗漏的财产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财产的名称和地址)。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分割原被告离婚时遗漏的原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更多知识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